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校国际化进程的需要, 进一步完善我校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 规范审批权限、 简化管理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因出国(境)进行讲学、科研合作、培训进修、从事临床医疗、出席国际会议、执行合作项目以及交流访问等任务填报有《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表》的学校在编教职工,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任务类别
第三条 按照出国(境)期限,因公出国(境)任务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类:
(一)短期因公出国(境)任务是指因公赴国(境)外时间为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下的任务;
(二)长期因公出国(境)任务是指因公赴国(境)外时间为三个月以上的任务。
第四条 按照资助途径,因公出国(境)任务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类:
(一) 国家公派是指通过个人申请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医疗援外等国家统一派出的任务。
(二) 学校公派是指除国家公派以外的,以提升学校教学与科研水平为目标,经由院级单位审核同意并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公派出国(境)任务。
按资助途径及出国(境)任务不同分为以下3类:
1. 根据海外校际合作协议执行的出国(境)任务;
2. 获其他各部、委、局、基金会资助的出国(境)任务;
3. 由个人联系,经费来源由邀请方提供或其他途径的,经学校批准纳入单位公派赴境外进修或攻读学位的项目。
第五条 凡离校出国(境)在三个月以上者,出国(境)前必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合同并填报《离校手续单》,以便学校对派出人员加强管理,掌握教师、科研人员的出国情况。不办理离校手续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文件规定,自离校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条 长期出国(境)人员返校后需办理返校手续填写《返校手续单》,不办理返校手续者按逾期不归处理。
第三章 人员条件
第七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文件要求,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 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 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长期在外的人员一般应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 身体健康。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
(一) 不属于学校正式教职工;
(二) 已退(离)休或距退休时间不足6个月的;
(三) 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 违反外事、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学校教职工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六) 因涉嫌违纪违法或因其他原因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七) 学校在相关审批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出国人员。
第九条 严格控制延聘人员因公出访,确属执行公务需要年龄在60岁以上延聘人员出访,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延聘材料或在职证明;70岁以上终身教授因公出国,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在职证明,还需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同时附家属同意证明;75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因公出国手续。
第四章 境外管理
第十条 在外期限:
(一)根据出国任务及国内工作的需要确定派出时间,最长批准出国期限为二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除外);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前应做好进修计划和时间安排,必须按期回校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延期;
(三)依照签署的海外校际合作协议条款期限实施。
第十一条 延期:
(一)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学校不受理此类申请;
(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延期回国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派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项目计划和资助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派出前批准的出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劳动关系存续。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延期期满后,如研究工作或合作项目仍未完成,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申请保留劳动关系的须在延期到期之前一个月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公派出国(境)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逾期处理:未经学校人事处同意延期或保留劳动关系的公派出国(境)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文件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公派人员身份变更(办理豁免):在外公派人员如申请由公派转自费身份(办理豁免手续),必须首先辞职并办理离校手续,与学校结清所有经济、物资关系(包括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经费、住房以及协议书中规定的违约金等),经学校同意后,办理手续。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人员,自离境之日起,发放其基本工资,按期返校后,经学校考核后将补发绩效工资。经学校同意延期一次,按期回校工作的,补发公派出国期限期间的绩效工资,延期期间的绩效工资不再补发;未经学校同意延期,回校工作的,其公派出国期限期间和延期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
第十五条 无合作方资金支持的学校派出国(境)外任务,教师身份的可按照相应的课堂教学时量计算,其他人员可参考执行。附属机构按其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境外校际协议中有资金支持的,资金由学校统筹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援外出国人员根据《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任教期间的工资、生活待遇,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194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同样适用于因公赴港澳台人员。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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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来源: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