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留学生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留学生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四章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留学生退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七章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八章留学生居留许可延期管理办法
第九章留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十章留学生医疗保健
第十一章留学生家属陪读
第十二章留学生离校
第十三章留学生宿舍活动室使用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
附:长春中医药大学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依法治校的思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规范我校留学生的服务与管理,充分调动留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积极性,促进留学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手册。
第二章留学生管理与服务
第二条留学生日常生活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负责管理。为保持信息畅通,要求做到以下二点:
1、手机要保持开机状态;上课时要保持静音;不要经常变更电话号码,变更电话号码要及时通知留学生部老师。
2、因学校管理的信息要在留学生微信群(QQ群)发布,新生来校注册后要及时加入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微信群、CMB留学生微信群。
第三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入学、各项涉外事务、签证及证件办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业成绩管理最终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归档。插班生在学期间成绩查询应到学校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办理;研究生学籍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培养工作由学科所在学院具体实施。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主动与导师和学科秘书保持密切联系,适时掌握培养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完成学业。
第五条作为中国文化教育和中国概况教育的重要内容,国际教育学院将按计划组织留学生参加旅游及各项文体活动。无故缺席将会影响在学期间优秀留学生评比结果。
第六条留学生可在学校学生食堂就餐,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学校后勤部门为留学生提供饮食、住宿等生活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留学生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七条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有良好的品德。上课迟到要敲门,未经教师允许不能进入课堂。
第八条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期间不得从事传教和经商活动,不得从事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但可以通过学校允许在校勤工助学。
第九条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要有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
第十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娱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共财物要赔偿。
第十二条讲究卫生,服饰整洁,举止得体。上课期间禁止接打电话,未经授课教师允许禁止随便出入教室。
第十三条维护和增进本国与中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之间、同学与工作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团结友好。
第十四条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斗殴,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内散发和张贴任何宣传品,不得参加或组织任何与学习无关的集会、活动等。
第四章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留学生需在入学、开学一周内缴纳本学年的学费,一次性缴纳半年住宿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交《长春中医药大学留学生缓交学费申请书》(在国际教育学院网上下载)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先缴纳部分学费。未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者,不予注册。涉及的费用一律交纳人民币。
第十六条对于无故拖欠学费或拒不缴纳学费者,逾期10个工作日学校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留学生退费管理办法
留学生因客观原因需终止学业回国的,学费退费按一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一年级学历生:在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以退还其所交学费的70%;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所交学费的50%;在开学两周后至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所交学费的25%;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申请,所交学费将不再退还。
第十八条对于学历老生: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当学期学费的70%;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当学期所交学费的50%;学习两周后提出退学申请,所交学费将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非学历生:非校方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当学期所缴学费的70%;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可退还其当学期所缴学费的50%;开学两周后申请退学,所交费用不再退还。
第二十条留学生中途辍学、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学费概不退还。且需将所欠费用补齐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因突发疾病需休学治疗的,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给予退费。退费金额=实缴学费-已经学习费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因个人休学、病(事)假长期离校的,需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费顺延至返校期限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不得无故欠缴学费,欠费的留学生将被停止注册、取消考试资格、停办签证延期。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缴费后需妥善保管缴费发票,并将缴费发票复印件送留学生部备案,缴费发票原件将作为学费核查的唯一标准。
第六章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学制与学习年限
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标准学制为五年。
中药学、中医护理学专业学制四年。临床医学专业学制六年。按本科培养方案,实行弹性修业年限。留学生可在四至八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修业八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留学生上课、实验、实习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要进行考勤,考勤结果录入本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留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请假时要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合理事由。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病假应当出示校医院或者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除特殊情况外,学位生请假应先征得辅导员(研究生还要向导师请假)、留学生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章,最后由留学生部录入留学生本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向留学生部报告本人已经按时返回课堂正常学习。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留学生一学期请假不得超过本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期限,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留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的,按旷课处理。并按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擅自离校时间达二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留学生因回国服兵役或因经济及其他特殊原因休学,需到留学部办理休学申请手续。复学时,学生本人应向留学生部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来华签证、复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持护照原件(学历生要求办理“X”签证后入境)、《长春中医药大学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入境后7天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入学手续时,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各项费用。报到时需交小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8张以便办理各种证件。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又不来函、来电说明情况者,逾期2周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办理留学居留手续需要14个工作日(约二周)。因要办理外住登记和身体健康检查事宜,留学生应在有效签证截止日期前30天到留学生部办理居留手续,未在有效时间内办理签证或未缴纳学费等费用导致签证逾期,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相关手续齐全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四)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长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视病情决定是否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当在开学一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足额规定费用后,注册时应持本人留学生证到留学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留学生部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故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按规定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二条考勤与纪律
(一)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
(二)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需有医院诊断证明,请事假应事先写请假报告,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留学生部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主管领导批准。病假修养期间,应保持手机通话畅通,不能以请病假为名从事其他活动,如到其他城市探亲访友、观光等。留学生在养病期间与留学生部失去联系,不知去向,按蓄意旷课处理。
(三)留学生请假三日以上(含)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领导批准后通过留学生电子管理系统备案。且累计不得超过每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超过者,作休学处理。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和开除学籍。旷课学时数达到所学科目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科目期末考试资格,需经重修后方可参加考试(重修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无故连续旷课达到一个月者视为自动退学。无故旷课达到三个月者,做开除学籍处理。
(五)旷课学时数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教学工作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六)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留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放假1~2天。
(七)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以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留学生,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留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学业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记入本人档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1、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2、缺做该课实验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3、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4、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二)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主管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于开考前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缓考,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若旷考学生对错误认识深刻,态度端正,经本人申请,留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副院长审批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重修时将按学时数收取相应费用。
(三)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1、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学校教学施行学分制评分。
2、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期末考试、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
3、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校教务处统一规定执行。
4、留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该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5、留学生学业考核按所在班级中国大学生的考核办法趋同进行,政治、外语课程可以免试。但毕业前汉语水平应达到HSK4级以上(以参加国家汉办HSK考试最终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转学与转专业
1、留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本校留学生确需转专业的,须在每年的7月1日前,由留学生本人向留留学生部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陈述其转专业的充分理由,待留学生部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由分管留学生工作的院长再签署意见决定其是否于新学年开学时转入新专业学习。第二学年开学2周后申请转专业一般不予审批。
2、留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协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出具相关手续、证明。
3、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居留地公安机关即长春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三十五条休学与复学
(一)留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1、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3、经济困难、创业等原因申请休学的;
4、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5、回国服兵役的。
6、自费来华留学生因事、因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留学生本人应持书面材料(因病休学者,应持有医生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部办理休学手续,填写休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缩短签证(居留许可),办理离校。
7、休学期限最长为一年(因服兵役而休学的自费来华留学生,经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可以休学三年。),在校期间休学只限一次。
8、留学生休学前获得的学分,自休学之日保留一年(因服兵役而休学者秀学前获得的学分保留三年)。
9、自费生申请休学时,当学期续费不退,下学期学费可以在复学时延用。
10、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因事休学,原则上不予批准。如学生有及特殊原因申请休学,学校可予以批准但按规定奖学金资格不予以保留。奖学金生因病申请休学,需持医院证明和驻华使馆的同意函。因病休学的期限最长为一年,休学期间奖学金停发。
(二)休学留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离校。留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
(三)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留学生部申请复学。休学留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至两个年级教学班学习;如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四)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休学离校前应向留学生部上交留学生证。
第三十六条退学与试读
(一)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在校期间学业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达到10门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请假而连续一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5、无正当事由,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未注册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留学生,由留学生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由国际教育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
(二)退学的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以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本人与学校失去联络情况下)等方式送交本人,同时报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备案。退学的留学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回国。
(三)应当退学的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1、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10门,但未超过14门;
2、未请假连续一个月但未超过两个月,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书面形式认识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复学时要求有担保人签字。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但超期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
(四)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后,经留学生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可继续正常学习。
试读期间,若有违法、严重违规行为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留学生未申请试读或未被批准试读,以及在1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试读手续的,仍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一)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业考核合格,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留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凡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留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学院审批同意,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
(三)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留学生,学校可应留学生要求颁发肄业证书。
(四)符合《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如下:
1、对华友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3、通过学校规定的HSK考试等级或学校专门为留学生组织的汉语水平考试。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2、汉语考试成绩未达要求的;
3、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章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为了奖励认真遵守中国法律、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学习成绩优异的留学生,结合我校留学生的实际情况,设立留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九条留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详见附录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章留学生居留许可延期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留学生办理居留许可延期需在到期前30天到留学生部提交申请,开具介绍信。
第四十二条留学生办理居留许可延期需准备的材料:
(一)护照原件、复印件;
(二)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三)白色背景小二寸照片一张;
(四)JW202表原件、复印件;
(五)学校开具的介绍信。
第四十三条无故拖欠一个学期以上学费的留学生,在补交齐学习费用前,学校不再为其开具介绍信,因居留许可超期引起的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四十四条无故拖欠一个学期以内学费(含一个学期)的留学生,学校只为其开具最多三个月的延期介绍信,待补交齐学习费用后,再继续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第九章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留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新生来校因客观原因暂时住在校外的,应在抵达学校24小时之内到居住地管辖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留学生因临床实习等客观原因在校外居住,应在国际教育学院网站下载《长春中医药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填写后向留学生部提交,获得审批后方可居住。应当向学校出示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未经学校许可,严禁到校外居住。
一 、留学生公寓住宿与退宿
第四十五条留学生应持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居留证等)、宿舍缴费收据到留学生部办理住宿手续。留学生办理完住宿手续后,根据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到指定房间住宿。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换房间,不得自行更换、移动家具,不得改造、拆卸房间内和宿舍楼的设施,损坏或遗失公物必须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留学生报到办理住宿时,长期生须按签证居留时段一次性足额支付至少6个月住宿费,并妥善保存好缴费收据。假期期间继续住宿的,需按照计划入住天数预先缴纳住宿费。
第四十七条留学生入住时,每人领取宿舍入住房间钥匙一把,钥匙须认真保管,不得随意配备;不得随便借用他人房间的钥匙,也不准将本人房间钥匙借给他人使用;如果丢失,请及时到留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登记。如将房间钥匙锁在房内,工作人员会及时赶来开门,但其交通费由责任者负担。
第四十八条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校规的活动。严禁在宿舍内举行非法集会、传教、祭祀和迷信互动。严禁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扰乱宿舍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保持公共厨房卫生,爱惜公共厨房物品,不得擅自将厨房设备带出。 爱惜洗衣机,及时取出洗净后的衣物,以方便大家使用。禁止到本楼层以外的其他厨房做饭。禁止在厨房晾晒衣物。
第五十条留学生按照国际教育学院学习时间规定,统一办理离校、退宿手续。
第五十一条未经他人允许,禁止进入他人房间。否则,视情节轻重和事情发生后果,按盗窃嫌疑处理。
第五十二条要文明使用厨房,并要求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随意将私人物品(锅、碗、调味品等)长时间摆放在公共区域内,以免影响他人使用。如随意摆放私人物品,并不听劝阻,工作人员有权将所放物品进行处理。
2、文明烹调、用餐,烹调时要自觉按照先来后到顺序排队,尊重不同国家的饮食文化,不得在餐厅内打闹、追逐、嬉戏,妨碍他人用餐或烹调。
3、要自觉尊重不同国家民族之间风俗习惯,未经允许,禁止使用他人烹饪器具。
4、不得带宠物到厨房内。不在厨房内吸烟、酗酒。
5、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使用完电器和设备后要及时关闭电源、水源;禁止使用年限长漏电和不合格电器,为保证安全,检查发现将予以没收销毁。
6、不得在厨房内招待外来人员。除了学院统一安排,不得在厨房开展群体活动。
7、为了不影响他人休息和保证正常生活秩序,厨房开放时间为06:00-21:00。
第五十三条留学生退宿时,要保持房间内外清洁,由工作人员查验宿舍公共物品完整后办理退宿手续,物品丢失须照价赔偿。同时,交还钥匙,如果钥匙丢失,则从押金中扣款补偿。因放假、回国、长期外出或到校外居住,未到宿舍一楼服务台办理退宿手续或未上交钥匙按住宿办理,学校将继续收缴房间使用费。
第五十四条留学生住宿费用下次缴费时间应提前2周。应主动将缴纳宿舍费的单据交给留学生部和宿舍管理一楼门卫做登记,预期不缴纳宿费,宿舍管理部门将终止住宿。
第五十五条为了保证宿舍水电安全,留学生假期放假长时间外出时,应请一楼服务人员到宿舍进行例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锁门贴封条。对未经服务人员确认而长时间离校的,服务人员有权进入房间进行安全检查。
二、 安全与卫生
第五十六条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宿舍内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遵守防火规定,严禁乱动配电箱和消防器材,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十八条注意用电安全,宿舍内禁止私自使用电炉、电锅或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酒精炉等加热烹调设备,禁止私接电源。接线板要远离地面,禁止放在地上以避免踩踏或进水造成电源短路发生火灾。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禁止随意乱扔烟头,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
第六十条禁止在宿舍楼内酗酒。
第六十一条外出时务必锁闭门窗,切断电源、关闭电视机、水源。手盆水龙头、坐便长流水要及时报修。
第六十二条留学生应自觉保持和维护宿舍卫生。房间内卫生由留学生自己打扫。在厨房做饭后应主动清扫垃圾。
第六十三条严禁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严禁在走廊摆放鞋、鞋架、脚垫、自行车等私人物品。严禁在墙壁乱涂乱画;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严禁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
第六十四条严禁在宿舍走廊踢球、传球,违反规定打碎玻璃、灯具等要按价赔偿或恢复原样。情节严重者,将追求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际教育学院将不定期检查宿舍安全及卫生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不遵守宿舍安全制度并因此引发安全事故者,赔偿全部损失,后果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要妥善保管和使用电视机、遥控器、热水器、床、桌椅等公共物品,恶意损毁要按价赔偿。
第六十七条厨房热水器热水专供厨房做饭使用。禁止使用厨房热水器热水洗衣服、洗澡等。
三、 作息与会客
第六十八条自觉遵守作息时间。22:00以后不得出宿舍楼,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到一楼门卫登记,征得允许后方能外出。宿舍楼后门于晚上22:00关闭。因夜不归宿出现安全问题由本人负责。
第六十九条留学生宿舍不接受外来访客。特殊情况,有留学生父母来访需要经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签字方可进入留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8:00—22:00,超过规定时间,工作人员有权请来访人员离开宿舍楼。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第七十条保持楼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闹,不得播放高分贝音乐和电视节目等。
第七十一条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制度,禁止休息时间在宿舍内弹奏吉他、大声播放音乐。
五、外住办理
第七十二条出于语言沟通和安全考虑,未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留学生不得擅自到校外居住。
第七十三条留学生到校外居住需要提前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部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留学生外住申请表》、《长春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外住安全承诺书》,并由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部老师协助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外国人外住登记表》。
四、 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际教育学院。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7日起执行。
第十章留学生医疗保健
第七十六条留学生来华后,必须进行体格检查,持有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合格者方可入学。凡患有不适宜在华学习的疾病的留学生,应即离校回国。
第七十七条按照2007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的暂行规定》要求,来华留学生学习6个月以上者,必须在中国大陆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没有保险不能进行学习注册。
第七十八条因留学生个人原因或因违反校纪、校规等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所需的有关费用,由肇事留学生自理。
第十一章留学生家属陪读
第七十九条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长春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凭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八十条留学生家属陪读,不能影响其他留学生在宿舍的正常生活,留学生可按程序申请到校外居住。
第十二章留学生离校
第八十一条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十二条留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前应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等,结清学费、宿舍费等账目,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无误,方可离校。
第八十三条已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应在完成学业后的两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国际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留学生身份申办居留许可延长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十三章宿舍活动室使用规定
第八十四条留学生活动室是为了增进各国留学生间相互了解、加强友谊沟通而设立的公共场所。留学生可以读书看报、收看电视节目、举行简单的生日聚会、接待客人及进行业余时间学习讨论。
第八十五条禁止在活动室播放宗教音乐、宗教聚会;禁止在活动室播放与学习无关的音像资料。禁止大声播放音乐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第八十六条要自觉保持活动室内卫生,使用结束后要自觉将设施复位。禁止在活动室内烧水做饭,禁止在活动室内使用违禁电器。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长春中医药大学留学生手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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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留学生手册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