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中校发[2008]96号
一、学制
1. 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提前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通过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达到毕业要求,允许申请提前毕业。
2. 五年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年限为5年,最长修业年限为10年(含休学)。
3. 四年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年限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含休学)。
4. 修业年限期满,仍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者,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5.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6. 应届毕业生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必须在毕业实习前一学期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无效。
二、学分
1.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一般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各专业毕业的要求总学分,参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理论课教学一般每18个学时计1学分。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按授课总学时数分别计算(体育课4学期开设,每学期按1学分计算)。
3.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等课程每36学时计1学分。
4.集中进行的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每周计1学分。
5.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
6.学生修读一门课程后,完成该课程各个教学环节,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
三、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分类
1.学校对各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统一要求,各学院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结合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上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
2.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理论教学构建模块化课程体系,由人文社科基础、公共基础、学科基础、专业教育四个课程模块构成。
3.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必修课是指依据本专业的培养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限定选修课是指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体现专业培养方向的课程,限定有关专业学生必须修读;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个人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占学生理论课程修读总学分的90%,任意选修课占学生理论课程修读总学分的10%。
四、开课与选课
1.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保证每学期课程按时开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应保证每学年至少开设一轮,并根据需要努力创造条件增开选修课,供学生选择。
2.学生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注册学习。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3.学生入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可获得个人密码,此密码为学生在校期间登录教务管理平台的唯一凭证。学生凭密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注册选课。
4.除因专业特点需要小班教学的课程(外语类、体育类以及实验课分组)外,原则上不足30人的选修课不能开课。
5.学生选定课程之后,不得任意改选其他课程。任选课首次开课学生试听,试听后可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退选该门课程,开课后第二周重新确定正式选课学生名单。正式选课学生不足30人的选修课不再开课。
五、课程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则取消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考试类别可采用口试和笔试等,具体方式可以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选择。考试课笔试一般采用闭卷形式,经教务处批准,可采用开卷形式,也可变单一的卷面考核为多元考核方式;考查课考核方式由各教学单位自行规定,报教务处备案。
3.课程考核由注重终结性考核逐步向强化形成性考核过渡,采取期末考试(查)成绩和平时考试(查)成绩累加的方式记载。集中进行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以平时成绩累计的办法记载。其它课程以期末考试(查)为主,期末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成绩按不及格记载。
4.学生体育课为必修课(按国家规定招收的残疾学生应办理免修手续),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考查。
5.学生未办理任何手续缺考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
6.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凡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者,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学院负责通知到任课教师。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缓考手续者,做缺考处理。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7.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后进行。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对于毕业前一学期学生无法正常重修的课程,学校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考核。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考或重修。
8.学生在读期间,要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外培养学分,课外培养学分由各学院组织考核后报教务处。
六、成绩记载
1.为了综合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 “量”,学校对所有课程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制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
2.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生修读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
∑所修课程学分数
4.学生的课程成绩达到或超过及格(60分),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经补考或重修及格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超过70分的成绩按70分计入档案,并重新计算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5.体育课和任意选修课经考查合格即取得学分,不计算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6.凡考试作弊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算,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免修
1.对于通过学校组织的国家外语等级考试的学生,允许免修公共基础模块中的外语课,可直接获得学分。其学分绩点按“优”等级的绩点计算。
2.按国家规定招收的残疾学生或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保健科出具诊断书,可免修体育课。
八、重修
1.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考核及格,不允许重修;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直至及格为止;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得重修,可重选或改选其它课程。
2.重修一般随下轮开课时进行,需由学生本人于下轮开课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重修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重修。
3.重修按有关标准缴纳重修费用。
4.学生重修一般不单独开班,可以跟读低年级的课程,听课时数不少于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2。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以不跟班学习。
5.重修考试一般不单独命题,随课程教学年级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九、毕业、学位、结业、肄业
1.具有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通过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2.达到毕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3.毕业时未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者,予以结业。
4.凡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者(含五分之一),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08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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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规定(转载)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0日